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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
第三条 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蛋、奶、水果"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省营养办指定三家企业生产的三个品牌"雪宝,菊乐,华西"牛奶,采购由州营养办指定范围内的鸡蛋,定点购买由县采购办确定的蛋糕和水果。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 "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县卫生局(县食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定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三)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四)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八)县财政局: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县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 "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 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供贷企业(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贷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学校、供贷企业(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学校、供贷企业(单位)食品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校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学校食堂的账目、供餐方案、营养食谱等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学校食堂(伙房)和校外就餐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采购。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各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省、州、县确定范围内);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