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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08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财政性投资(区级以上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资金和出资、融资或受上级政府授权实施的建设资金);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并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文件、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三)工程造价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五)工程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前款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后,应当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工程款的支付应明确按照已完工程施工进度进行预留,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除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结清。
第三章 项目决算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等财务资料及项目竣工资料的审查,重点对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建设成本等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决算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四章 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对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的确定、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等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评审,评审结论应当自竣工决(结)算评审后7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