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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其他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需要区安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事发地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 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区安委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区安委会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1)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一般事故现场信息处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或区安委会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2 其他事故信息处理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市直驻区企业在报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市直驻区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报区应急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或上报市人民政府。
(5)如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市安委会或市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区新闻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