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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的,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的,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