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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乡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税收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积极性,推动全县财政税收提质提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湘阴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协税护税工作主体,协税护税范围适用于乡镇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税护税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配合税务部门所采取的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日常性工作范围,成立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为便于乡镇税收征管,县税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授发委托代征证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代征辖区内乡镇级税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拔具有一定税收基础知识、勤政廉洁、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乡镇税收代征员,配合乡镇税收管理员搞好本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税收代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县税务部门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范围内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六)对拒绝代征员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县税务部门;
(七)依法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做好县税务部门委托代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乡镇税收代征员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县税务部门依法对委托代征税收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员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所授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员代征的税收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员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员的管户信息,掌握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情况、纳税人欠税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督促代征员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县税务部门应在每个乡镇指定一名税务专干联系乡镇税收征管工作。税务专干负责该乡镇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代征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