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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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