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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0:38


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四)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
(五)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过错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造成极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或协助其曲解、规避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意阻碍、刁难管理相对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七)因侵权、报复、违法实施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八)其它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呈报过错并接受组织查处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为过错的;
(四)配合组织调查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情节轻微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造成违法处罚的;
(二)过错经两次以上纠正但仍犯类似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败诉赔偿的;
(四)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后,又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形式及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诉讼、赔偿的,视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过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程序:经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来和内部检查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案件,经调查属实后,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向人事、监察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 (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确认;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借助媒体、公开栏等各类载体公示,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并积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XXXXX


(编辑: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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