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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