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气安全规程
氯装置。
5.1.2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 kg/L,不应超装。
5.1.3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 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c)新瓶无合格证;
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e)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f)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体温度超过40℃。
5.1.5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5.2 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5.2.1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对铁路罐车按规定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后,方可充装;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 kg/L,不应超装。
5.2.3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a)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b)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c)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d)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 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 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a)新罐车无合格证;
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d)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e)罐体温度超过40℃;
f)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 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压力0.15 MPa~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应超过1.4 MPa。
5.2.9 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 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 MPa的余压。
5.2.10 液氯充装站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5.3 液氯的贮罐的充装安全
5.3.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罐车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5.3.2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 MPa。
5.3.3 充装结束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
6 使用安全
6.1 液氯气瓶的使用安全
6.1.1 液氯用户应持公安部门的准购证或购买凭证,液氯生产厂方可为其供氯。生产厂应建立用户档案。
6.1.2 使用液氯的单位不应任意将液氯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6.1.3 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4 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应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8连接气瓶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6.1.11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3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瓶阀,并将连接管线残存氯气回收处理干净。
6.1.14 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
6.1.15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6.1.16 液氯气瓶长期不用,因瓶阀腐蚀而形成“死瓶”时,用户应与供应厂家取得联系,并由供应厂家安全处置。
6.2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
6.2.1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6.2.2 液氯用户不应将单车式汽车罐车作为贮罐和气化罐使用。
6.3 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6.3.1 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
6.3.2 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7 贮存安全
7.1 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
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7.1.3 重瓶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7.2 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
7.2.1 贮罐区20 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7.2.2 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7.2.3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7.2.4 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 m~0.5 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 m~0.5 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8 运输安全
8.1 液
5.1.2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 kg/L,不应超装。
5.1.3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 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c)新瓶无合格证;
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e)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f)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体温度超过40℃。
5.1.5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5.2 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5.2.1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对铁路罐车按规定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后,方可充装;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 kg/L,不应超装。
5.2.3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a)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b)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c)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d)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 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 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a)新罐车无合格证;
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d)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e)罐体温度超过40℃;
f)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 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压力0.15 MPa~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应超过1.4 MPa。
5.2.9 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 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 MPa的余压。
5.2.10 液氯充装站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5.3 液氯的贮罐的充装安全
5.3.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罐车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5.3.2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 MPa。
5.3.3 充装结束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
6 使用安全
6.1 液氯气瓶的使用安全
6.1.1 液氯用户应持公安部门的准购证或购买凭证,液氯生产厂方可为其供氯。生产厂应建立用户档案。
6.1.2 使用液氯的单位不应任意将液氯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6.1.3 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4 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应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8连接气瓶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6.1.11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3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瓶阀,并将连接管线残存氯气回收处理干净。
6.1.14 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
6.1.15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6.1.16 液氯气瓶长期不用,因瓶阀腐蚀而形成“死瓶”时,用户应与供应厂家取得联系,并由供应厂家安全处置。
6.2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
6.2.1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6.2.2 液氯用户不应将单车式汽车罐车作为贮罐和气化罐使用。
6.3 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
6.3.1 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
6.3.2 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7 贮存安全
7.1 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
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7.1.3 重瓶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7.2 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
7.2.1 贮罐区20 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7.2.2 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7.2.3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7.2.4 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 m~0.5 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 m~0.5 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8 运输安全
8.1 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