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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45:15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
——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
——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
——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
——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38 工业用液氯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18071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一般要求
3.1 凡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氯气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应建设。
3.3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的厂房、库房建(构)筑应符合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4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的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国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卫生等法规、标准和拟建项目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5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企业应满足GB 18071中的有关规定。
3.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7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具备氯气事故处理能力。
3.8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
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
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
3.9 对于半敞开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3.10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
3.11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液氯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
a)氯气系统管道应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b)用氯设备和氯气管道的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氯垫片;
c)用氯设备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d)液氯气化器、贮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3.12 设备、管道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检修作业规程。
3.13 使用液氯气瓶,应执行气瓶的有关安全规定。
3.14 使用液氯铁路罐车应执行铁路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
3.15 使用液氯汽车罐车应执行汽车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液氯集装箱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6 贮罐按压力容器加强管理,并按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周期定期检验。
3.17 氯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氯气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4 生产安全
4.1 液氯应符合GB 5138中的有关规定。
4.2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4.0%。
4.3 充装液氯的压力不应超过1.1 MPa。
4.4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4.5 不应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气瓶。
4.6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 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4.7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a)氯气生产系统安装防止氯气外溢的氯气吸收装置;
b)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出口氯气连锁阀门或逆止阀;
c)配备电解直流电源、氯压机、纳氏泵出口阀门以及氯气吸收装置启动电源等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联锁的装置。
4.8 氯气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应经清洗、吹扫、干燥处理,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阀门应逐只做耐压试验,对于重要管道和阀门应建立定期更换制度。
5 充装安全
5.1 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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