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级、班集体活动有冲突要请假,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且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例假请假条请假。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四 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四十五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四十六条:东升学校团委和东升学校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九条 社团所受处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所在班级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级、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理由深圳市东升学校团委和深圳市东升学生会秘书处共同制定,报东升学校党委批准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