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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筹建程序
2、土地列入城建用地规划;
3、编制城建调规方案,明确进入建设用地;
4、组织城建预审会;
5、取得市规划局的意见;
6、组卷上报省建设厅;
7、取得省建设厅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灰场用地的文件
工作流程:1、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占地意见;
2、土地列入用地规划;
3、编制土地调规方案,明确土地各项指标;
4、组织土地预审、公众参与会;
5、取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
6、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意见;
7、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8、国土资源部初审核实;
9、国土资源部各司(法规、耕地、用地、开发)联合审查会议;
10、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意见复函。
(四)水利部授权的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文件
工作流程:1、县水利局同意取水申请,并行文上报;
2、市水利局同意取水申请,并行文上报;
3、省水利厅批复项目用水文件。
(五)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
工作流程:
1、中水供应单位的取水协议(明确水量、水价、水质等指标);
2、矿井疏干水的取水协议;
3、消防用水、生活用水的取水协议;
4、施工临时打井取水的意见。
(六)燃料生产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承诺文件
工作流程:1、选择煤源地;
2、实地取样,由专业热工研究院化验分析,出煤质分析报告;
3、确定煤矿,提供储量证明、开采年限;
4、设计院根据煤质分析报告提出机组选型报告;
5、签订供煤协议。
(七)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承担运输的文件
工作流程:
1、铁路部门出具对接轨和运力承诺的意见;
2、海路航运部门出具的运力承诺。
(八)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工作流程:1、委托专业环境评价单位编制环境评价报告;
2、取得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意见;
3、取得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污染总量、削减指标的确认批复文件;
4、取得省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
5、省环保总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安排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组织环评审查;
7、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同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价处;
8、国家环保总局处务会,各司处会签;
9、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审查,主管局长签发,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查意见。
(九)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
工作流程:1、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委托;
2、完成该报告;
3、由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审查;
4、取得河北省水利厅的初审意见;
5、取得水利部水土保持中心审查意见;
6、水利部各司会签;
7、水利部主管部长签发,取得最终批复。
(十)电力规划调整
工作流程:1、进入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盘子;
2、进入区域性电网发展规划的盘子;
3、进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电源发展规划盘子。
(十一)铁路初可研报告/可研报告
工作流程:1、委托专业铁路设计院作铁路专用线初可研报告;
2、完成铁路专用线初可研报告;
3、主管路局组织审查铁路专用线初可研报告;
4、主管路局出具对铁路专用线初可研报告的审查意见,支持开展铁路专用线可研和电力设计可研工作;
5、委托专业铁路设计院作铁路专用线可研报告;
6、完成铁路专用线勘测及可研报告;
7、主管路局组织审查铁路专用线可研报告;
8、主管路局出具对铁路专用线可研报告的审查意见,支持项目核准需要具备的运力条件;
9、铁路专用线可研报告及运力承诺上报铁道部。
(十二)煤源
工作流程:1、选用煤源地提供支持初可研设计的煤质资料;
2、可研阶段对选用煤源地的煤矿实地取样,并送到权威热工研究院分析,取得详尽的煤质资料;
3、完成满足可研要求的煤炭供应协议;
4、完成满足可研要求的煤矿储量证明;
5、可研阶段对选用脱硫剂的产地石灰石实地取样,并送到权威热工研究院分析,取得详尽的石灰石资料。
(十三)出资人意向
工作流程:1、电源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
2、签定合资公司股东协议;
3、构建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起草、签订工作;
4、完成出资人出资资本金承诺函;
5、出资人资信证明;
6、出资人财务状况;
7、如果是合资须有合资协议。
(十四)银行贷款意向
工作流程:
1、知会、接洽各意向承贷银行;
2、向银行提资(贷款申请、项目建议书、财务状况、可研报告、项目支持性文件、电力规划有关涉及的内容);
3、协助银行完成风险评估;
4、组卷上报总行;
5、总行各处、司会签;
6、总行由主管行长签字,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十五)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工作流程:
项目所在的县武装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将相关项目材料报送省军区,并现场踏勘军事设施的分布情况;
省军区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十六)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工作流程:
项目所在的县级人防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将相关项目材料报送省人防办,并现场踏勘人防设施的分布情况;
省人防办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十七)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复
工作流程:
项目所在的县文物保护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将相关项目材料报送省文物局,并现场踏勘军事设施的分布情况;
委托专业的文物研究部门编制“项目文物保护专题报告”;
对文物保护专题报告进行专题审查;
省文物局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十八)民航主管部门(空军)出具的意见
工作流程:
汇报项目所在地的民航主管部门,就项目情况进行介绍;
民航主管部门(空军)现场踏勘,测取坐标数据;
进行专业测算,就航空限高给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