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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9:26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制,加快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 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XX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 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
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6、《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7、《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8、《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2010〕91号);
9、《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省政府及部门的政策文件
10、《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7〕30号);
11、《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
1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11〕11号);
14、《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房〔2008〕461号);
15、《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湘建〔2009〕376号);
16、《关于认真组织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建保〔2010〕174号)。
(三)XX市的政策文件
17、《XX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8、《XX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 〔2009〕75号);
19、《XX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潭政发〔2012〕7号)。

第二章 住房保障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
第五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城镇住房保障为主题,以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重点,实现“住有所居”。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保障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着力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结构,逐步形成符合国家政策、切合我县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六条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我县住房保障的需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及分年度、分类别的目标。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区别不同收入层次的群体,优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区别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矛盾和困难突出地区和单位的住房问题;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住房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现规划与操作的有机衔接。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筑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平分配,和谐发展。严把收入条件与居住条件的准入关,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强化退出机制执行力度,实现保障公平;在建设中,通过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素质,严防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人造平民窟。
第七条 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章 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对象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对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摸底调查,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5559户,17851人。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的需要,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需求将达1万套(户)。
第九条 保障对象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包括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垦区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 入标准的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含6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5、其他对象。因洪水、冰灾、雪灾、地质坍塌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住房困难须提供紧急住房救助的家庭;因省、市重点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中须搬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需要提供住房救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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