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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三)各级领导培训。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疑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条培训的主要方法
(一)课堂讲解法。针对培训的内容,聘请有关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到我单位进行现场授课,详细讲解相关知识,解答民警问题。
(二)案例研讨分析法。通过实际的案例让参加学习的民警进行分析,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并找出不足,提高民警实际的水平。
(三)实际操作法。组织民警对学习培训的内容进行实际操作,使理论和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参观学习法。组织民警到优秀的单位和场所参观,请先进模范人物介绍经验、报告事迹,参加法院有影响的案件旁听。
第四条培训工作制度
(一)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支队的各种培训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试,并进行末尾淘汰。
(二)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支队的培训要实行逐级请假和“三级管理”(中队、大队、支队)的请假制度。
(三)教育培训要落实奖惩制度。支队的每期培训结束后要根据学员表现,评出优秀学员并进行表彰奖励。民警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未取得相关培训证的,年底不得评功受奖,并扣除当月的出勤奖。
(四)培训要建立培训档案,把培训情况纳入队伍管理当中,教育培训结果于民警的提拔使用相挂钩。
第二章训练
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特警支队民警的训练工作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训练的目的是提高特警支队的整体素质,把特警支队民警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特警支队训练包括初级训练、专业训练和实战训练。
第四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接受训练。
第六条特警支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七条特警支队警务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训练计划、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编发训练的研讨。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组织训练工作。
(三)组织评估训练工作效果。
(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其他临时训练。
第八条初级训练是对特警支队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
第九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人员,初级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初级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
第八条所列人员初级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第十一条专业训练是特警支队警务实战所需要的技能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十二条专业训练内容和方式由警务处和业务大队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
第十四条实战训练是特警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案例及情况想定进行反复演练的训练。
第十五条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训练基地。
第十六条加强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十七条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警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核。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