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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51:52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三个坚持”重点是两点:一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二是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注重把握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

四、《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规定

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具体地说,《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共有25个程序,体现在申请入党、列为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5个环节上。

(一)申请入党环节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是关于申请入党的条件。本次《细则》的修改,将党章ysyk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不满十八岁的申请人一律不能发展入党。二是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可以向5类对象提交入党申请,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2.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是本次《细则》新增的内容,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环节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细则》做了新的规定,要求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在基层党组织要将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居住地)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报上级党委备案。公示完毕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汇总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建卡、备案。到组织部建卡、备案,需四样材料:一是入党积极分子卡,人手一份;二是入党积极分子登记汇总表;三是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是基层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

3.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这次《细则》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要至少每半年与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培养考察记录。记录时,要注明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培养联系人要签字盖章。

4.培养教育考察。《细则》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1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存档。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这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在《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有三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三)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环节

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有五个步骤:

1.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培养联系人提议,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参会人数及有效票数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一般在1周内,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公示情况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

2.上级党委备案。这是《细则》第13条新增加的内容。《细则》规定,党支部一般应在确定发展对象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含联系人意见、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支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备案。

3.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应确定2名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需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一般不可请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

4.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1个月内,党支部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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