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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5日
ysyk版)
本 文 由ysyk 公 文 网 g o n g w e n. 1 k ej i a n .c o m 收集 整理 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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