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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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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为加强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严禁在主城区内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各类林区、公园、广场以及集贸市场、政府机关、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物楼梯口和楼道等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呀诺达景区、槟榔谷景区、七仙岭旅游度假区、茶溪谷景区、神玉岛景区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三、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xx,安监部门举报电话:xx。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县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