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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2017年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7: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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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2017年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

       清明节将至,祭祖扫墓、踏青游玩、农事生产等活动急剧增多,野外用火现象呈不断上升态势,森林消防形势日益严峻。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辖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今年3月25日至4月23日为全区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期,林区及林缘周边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广大民众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上坟祭祖;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五)禁止在踏青游玩等活动中野炊、玩火;
(六)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七)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大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切实抓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要组织足够的管火力量,狠抓各上山路口的火源管理工作,坚决收缴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上山火种,并在山脚焚烧点等安全地带妥善处置。要组建强有力的火源管理巡查打击队伍,及时打击处置妨碍执行公务及违法用火行为。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祭祖等新风尚。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区直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
三、各村(居)委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责任,向群众宣传上山禁火令。要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上坟火种截留收缴工作,并派出足够的工作人员开展全天候的巡山管火,制止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及各种生产性等违法用火行为,并及时处置初发的森林火灾。要落实做好老、幼、痴等特殊人群的监管工作,防止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四、各旅游景区、纪念胜地、庙宇及森林公园等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确保安全。
五、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禁止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一律予以收缴处理;燃放烟花爆竹,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生产性等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予以1500元以上的林业行政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更新造林,并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损失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人刑事责任。对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党员干部参与明火上坟祭祖的,按x纪发[2007]x号文件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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