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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幼儿园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确保全县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办园标准。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幼儿园要按规定按需配备符合岗位资质的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并切实做好园舍、消防、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凡未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未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制度及疾病应急措施的幼儿园,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幼儿园使用货运车、摩托车、农用车、报废车、非法拼改装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个人机动车及机件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车辆集体接送幼儿;确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须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证件齐全有效。幼儿园要制定用车接送安全制度,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法规、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接送幼儿时,必须有教师或保育员在车中监护,必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乘坐学生,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一律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责,对工作不落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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