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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52:3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规范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州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依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3年修改》确定的州城规划区范围,即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龙凤镇小龙潭村、龙凤村、双堰塘村、三河村、三龙坝村、向家村、吉心村、二坡村等8个村行政规划区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及城区“三办一镇”要将发现、制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纳入城市管理责任范围,按各自职责主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燃放。
    五、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知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通知规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民有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局12319)。
    十、本通知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州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恩市政规〔2013〕2号)同时废止。

201x年x月xx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