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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住宅楼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法查处非法施工建设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不得供电,对私自接电的实施断电;对农村电工为非法占地建设接电或者施工单位擅自接电的,要追究农村电工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对乡镇区、国土、住建、供电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要快速立案侦查,对扰乱、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涉及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或故意拖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二年,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施。
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不得供电,对私自接电的实施断电;对农村电工为非法占地建设接电或者施工单位擅自接电的,要追究农村电工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对乡镇区、国土、住建、供电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要快速立案侦查,对扰乱、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涉及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或故意拖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二年,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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