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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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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为重点,及时纠正、认真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规范透明,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

第三条结合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党的宗旨、理想信念以及法纪教育,增强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把“八荣八耻”作为加强社区党员群众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检验标准。利用辖区的资源优势,邀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和辖区单位党员组成社区党风廉政教育宣讲团,定期为党员群众上党课;利用社区图书阅览室、宣传窗、黑板报、社区简报等形式,加强日常教育;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咨询窗口,提供有关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依托社区宣传教育资源优势,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活动。把社区廉政文化建设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六廉”活动,在社区建立廉政文化楼院、廉政文化活动室、廉政文化角、廉政建设讲坛、廉政宣传长廊,做到有主题、有内容、有阵地、有队伍。不断创新教育活动的形式和载体,提高社区廉政文化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贿选等非法选举活动;在工作中接受辖区企业和群众的礼金、有价证券;挪用、侵占和截留扶贫、低保、再就业资金和实物;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借口吃拿卡要;参与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侵占、私分社区公共财物。

第六条 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所在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街道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负责抓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社区工作人员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要通过提醒、谈话等方式,进行告诫,督促改正。

3、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5、主持召开社区党总支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组织党总支成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社区党总支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按分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加强自身理论学习,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各项活动,不断增强为居民服务的意识。

4、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搞好各项服务。

第八条 通过党务公开制度建设,确保党员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落实。

第九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社区党总支要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成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出检查和说明。

第十条坚持“双评议”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社区党总支及其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活动,党总支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党务、居务公开制度。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重要工作,一般要提前7日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正在进行且需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工作,要及时公开;对工作结果,一般要在结果做出后7日内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扶贫、救灾、社保、低保、再就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必须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党总支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在十五日内将述职述廉材料上报街道党工委。

第十三条社区党总支成员要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街道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要不定期与社区负责人谈话,了解掌握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情况和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社区负责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社区党总支要注意了解掌握在职党员干部的社区生活情况,特别是廉洁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方面情况,配合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每年要对社区党总支、总支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街道纪工委组织具体实施。根据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其他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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