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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
为适应“乡财县管乡用”和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促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湘财乡〔2009〕1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
由于我县乡镇财政未设立金库,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县局进行“零基预算”,故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不考虑“一般预算收入”和“上解支出”,只计算可用财力。
乡镇收入(可用财力)=上年结余 +上级补助收入+代管财政专户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县财政核定的乡镇人员及公用经费计划指标、各项转移支付拨款及年末税收体制分成收入。
代管财政专户收入:指乡镇各种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收入、县级以上各部门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县级以上各部门补助收入指上述“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部门拨入的比较稳定的补助收入,非稳定收入如“向上级争取资金”不能列入年初预算计划;不与收支结余挂钩的专项资金,不能列入代管财政专户收入。
(二)支出预算
各乡镇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采取“零基预算”办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全面、完整、准确地编制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用途分部门编制。其明细项目为财务软件中相关经济科目内容。其中人员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对公用支出的明细项目,要分别计算出占其总额的比重。各明细项目的比重一般为:办公费10%—15%,交通费5%—10%,招待费5%—10%,会议费5%—10%,水费、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占总额的50%;其他支出不得超过公用支出总额的5%。
2、项目支出暂定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专项支出、转移支付及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3、对村级转移支付必须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足额预算。
4、预备费:一般为年度基本支出总额的1%—3%。
二、预算审批
每年2月底3月初,各乡镇财政所编制完成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乡镇主要领导,由乡镇领导召开本乡镇有关部门(站所)负责人预算计划通报会,对收支计划的测算程序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征求各站所意见,对确需调整的相关收支计划进行适当调整。3月上旬,乡镇财政所根据草拟的收支计划,编制《乡镇财政预算书》,报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提出审核(调整)意见后,各乡镇应根据县财政局的预算审核(调整)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预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乡镇财政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批复至各部门(站所),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执行
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此规定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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