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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36:38

. 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上公布。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

下一季度10日前,根据经管站提供的财务数据,将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五、其它几项相关要求

1.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乡外签字接待。

2. 单位部门接待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3. 在乡内接待的单位部门必须一月一结账,若一月结不了现金账的,必须先结单据。

4. 车辆外出及修理必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单位部门不允许办理燃油充值卡,只允许按加油产生的实际票据报销。车辆使用所产生的油料费,维修费用必须于当月结清。

5. 惠农资金及项目工程资金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应要求管理。

六、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纪委、财政所及经管站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委会,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报账、对账,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乡财政所、经管站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应立即停止该村(单位部门)的业务办理,并在全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现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经管站,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应立即停止该村(单位部门)业务办理,追回流失款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应立即停止该村(单位部门)业务办理,并通报批评,追回款项后方可办理业务。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纪委监督进行公开。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乡人民政府

2013年1月 日

(编辑: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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