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全局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
县财政局为全县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县财政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为全局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全局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范围
1、局内执法人员;
2、受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四、监督检查办法
1、对检举、控告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2、积极听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限时进行反馈;
3、监督检查者对本局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被检查者作出的错误决定,报监督检查小组批准后予以撤消或变更;
4、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小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
⑴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分的;
⑵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处罚的;
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⑸将行政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自涂改证件者;
5、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6、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个别走访、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座谈等形式;
7、被察者对督察小组的意见有申辩和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