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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6:30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全局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

县财政局为全县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县财政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为全局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全局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范围

1、局内执法人员;

2、受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四、监督检查办法

1、对检举、控告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2、积极听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限时进行反馈;

3、监督检查者对本局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被检查者作出的错误决定,报监督检查小组批准后予以撤消或变更;

4、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小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

⑴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分的;

⑵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处罚的;

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⑸将行政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自涂改证件者;

5、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6、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个别走访、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座谈等形式;

7、被察者对督察小组的意见有申辩和陈述权。


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