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 ·下一篇文章:泸溪县城乡同建同治县直相关责任部门考核办法
泸溪县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泸溪县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湘办〔2013〕39号、湘纪发〔2013〕13号和州纪发〔2013〕10号文件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湘组〔2013〕54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做到“六个不研究”
1、单位没有空缺职数的不研究。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没有职数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尚未消化到位的,所在单位不研究配备领导干部。
2、单位没有空缺编制的干部调任不研究。严格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调任领导干部。
3、身份不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不研究。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该报上级批准的一律先报批。
4、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研究。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干部考察期间有举报,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不研究。
5、未征求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