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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的规定
防灭火管理的规定
1、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时,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采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签定,其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通风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分管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实施采后封闭措施。
3、加强外因火灾管理,杜绝明火现象。
4、建立煤层自燃观测制度,由通风队负责每旬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进行一次观测,其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
5、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通风安全生产部门防火分析会,落实防火措施。
6、严格掘进工程质量,减少煤巷掘进高冒。如出现高冒时,必须按高冒点处理,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闭,所有高冒点都必须编号挂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时支护造成高冒,对责任单位罚200-500元,对责任人罚50-100元。
7、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均要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8、采掘工作面供风量按作业规程合理配风,确保系统合理。
9、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最迟不超过10天。停产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无法封闭时要追究其影响单位责任,如通风队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对其罚款100-500元,封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对其罚款100-300元,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通过检查达不到要求规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并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计划处理,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
12、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通风队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
13、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灭火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火区需要启封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