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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县政府或者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本局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四)涉及本局发展、业务创新、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局规范性文件;
(六)局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本局人事任免事项;
(八)以本局名义做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局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九)应当由本局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依法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局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分管副局长和业务股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本局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副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股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副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四条 有关执行股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股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相关股室。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等股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档案局提出质疑或建议。本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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