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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准备。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 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