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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县外建筑业企业驻南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南县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检验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外驻南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县,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南县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承认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施工、检验检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从事建筑行业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外驻南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必须到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准入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县外建筑业企业参加南县单项工程的建筑业经营活动前,必须到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准入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五条 驻南建筑业企业申请准入备案,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原件);
(二)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三)企业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