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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和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方案中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拆迁、按时搬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按国有土地进行配置。
一、建设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以补偿。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色进行补偿。
四、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好补偿事宜并解除承租合同。
五、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并复建的电力、通讯、供水等专项设施,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按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或改变路线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恢复的给予拆除工资、运费补偿。以上专项设施的迁移、复建和拆除,由各部门先期进行,工程完工后结算。
第八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直接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