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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 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 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 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 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 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a href="http:///list-6-1.html" tar/list-9-1.html" tar/list-11-1.html" tar/list-11-1.html" tar/list-54-1.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 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 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 和国招投标法》 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 交司法部门追究。
(编辑: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