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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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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5、学校各级各类规划、计划、方案,实施过程中文字、实物(录音、录像、图片)经验、成果、各种总结等除报上级有关部门外本单位部门要组织留存且必须将完整材料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6、学校规划、计划、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全过程接受政府、社会及主管部门的全面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以及等级认定,接受校内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学生、学生家长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由董事长提名、校董事会考核后任用。学校董事会积极选拔、培养、推荐中青年骨干教师干部和女干部。
第二十四条 教师需求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学校发展等提前,自主聘用急需学科教师。
第二十五条 招收学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培训规模和市场需求制
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招生面向全市、全省及全国,重点解决本市内应、往届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问题,努力办好中职教育,并向高职培训学校方向拓展,越办越大,越办越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设定班数,选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由学校自筹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支持。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划拨职业教育经费,学校依照省、市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应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规划、计划监督,具体做到制度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专题专项监督等。方法有政府法律监督、社会家庭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文运行机制。对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群体组织等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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