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 电站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安全月活动
企业每年于6月1日至31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为主,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安全例会和分析会
电站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例会和分析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
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公司组织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电站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九章 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五十五条 电站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担任组长,副组长由 担任,成员包括 、 、 等。
第五十六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五)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六)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电站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亡、火灾、防汛、抗震救灾、发电设备、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
(三)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职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
(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 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1strike><$1strike>
第五十九条 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条 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源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
第六十二条 电站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立发包工程、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企业(含本单位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公司)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企业法人应授权安全监督部门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
第六十三条 电站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特殊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
(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十四条 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