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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6:25

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事故的,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作为电站内部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六十八条  电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到位。

第六十九条  电站对外承包工程时,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对方发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统内上报,并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  电站的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临时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

第七十一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  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电站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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