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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工作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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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工作规定

为落实广告经营工作,保证xx县新闻传媒中心(以下简称传媒中心)正常运转和《今日xx》正常出版,特对2012年度《今日xx》广告经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广告管理方式和经营业务范围:

《今日xx》广告实行风险承包责任考核的经营管理方式。广告经营业务范围为《今日xx》(除《中国温泉城》)广告专版专刊。

二、广告经营工作职责:

广告整体工作职责:①负责《今日xx》(除《中国温泉城》)广告专版专刊广告营销;②负责承接和编辑广告专版专刊;③负责广告审批手续;④负责收取广告款;⑤负责其他与广告经营有关的业务。

广告承包人的主要职责:根据广告年度经营目标,具体组织广告经营及广告版面的出版、审核工作,并抓好内部管理。

广告业务员的主要职责:根据广告工作目标,积极开拓广告市场,与客户进行友好沟通与交流,完成广告承包人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广告人员配备:

除广告承包人外,传媒中心给予配备内勤人员1名。广告承包人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可聘用事业编制人员或传媒中心聘用人员1人;同时可聘用业务员若干人,聘用的业务员不纳入传媒中心人事管理,期满后由广告承包人自行辞退。聘用的业务员在从事广告业务和其它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传媒中心利益和名誉,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传媒中心党组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辞退。广告承包人聘用的所有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开支 ,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广告承包人的任职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与广告工作相应的开拓经营和公关能力;

3.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

4.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本期广告经营:①受到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②在经营传媒中心各类广告中,近三年未完成任务数,或未按广告承包责任书履行按时收款、交款、结算等责任的;③有过广告中途退包行为的;④在外承办经营报型出版物及其它非传媒中心所属广告业务的。

五、广告承包人产生办法:

凡符合广告承包人任职要求,并有意从事广告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 14 日上午11时。传媒中心党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进行投标,如出现最高投标数额相同的情况,进行二次投标,直至产生中标者。广告中标者由传媒中心聘任为xx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如因申请人数不足2人不能投标,由传媒中心党组在提交申请或符合广告承包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聘。被选聘的广告承包人须承认本期广告基数并签订责任书。如无人申请,由传媒中心党组另行制定广告经营办法,并确定广告经营人员。

六、广告承包人聘任期限与广告经营期限:

期限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七、投标押金和承包风险押金:

    参与投标者,必须在投标前交清投标押金1万元(现金),放弃投标或中标后退标的没收投标押金。中标者须在24小时内交清风险押金,并与传媒中心签订广告经营责任书。风险押金数额为10万元。签订责任书后退包的没收风险押金。风险押金在经营期内的广告款全部结清后,方可退回。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八、本期广告投标基数:

本期广告投标基数400万元。

九、广告业务考核

1.传媒中心对承包人实行年度整体风险目标责任考核。在承包任务数内,广告业务费为16%。超出承包任务数,其超额部分除按16%的比例提取业务费外,另给予14%的奖励。该奖励在经营期内广告款全部结清后予以兑现。未完成承包任务数,没收风险押金,由承包人赔偿所欠广告额的50%,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传媒中心所有广告经营。赔偿款在广告业务费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时,由承包人交清赔款。实在无力一次交清的,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制定赔款计划,可分期交纳赔款。

2.广告承包人中途退出广告经营业务的,没收风险押金,按未完成任务数的实际差额全额赔款,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传媒中心所有广告经营。赔偿款在广告业务费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时,由承包人交清赔款。实在无力一次交清的,经传媒中心领导同意,制定赔款计划,可分期交纳赔款。

3.广告承包人举办的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其收入减去成本后结余部分计为广告收入,计提业务费。县里统一组织的有偿宣传活动,业务款不纳入广告承包收入。

4.广告承包人可自行制定业务员考核办法,对业务员进行任务分配,实施业务考核。

5.非广告经营人员未经广告承包人同意不得参与广告经营,经广告承包人同意参与广告经营的,其业务费由承包人支付。

十、财务管理制度

1.广告收支由传媒中心财务统一管理。广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规定,收入不入账、瞒报,或截留广告款消费、宴请、送礼者,按贪污论处。除追回截留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 广告承包人或其他广告人员在收取广告费用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广告收费中的现金广告款,必须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在工作日当天交给中心财务,如有违反财务规定,收入不入账或瞒报者,按贪污论处。传媒中心配备的广告内勤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和发票开具工作。

3.广告税收由传媒中心承担并负责缴纳。广告承包人可自行分配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负,由传媒中心代扣代缴。

4.广告应收款实行月度最低比例考核、年度结算广告部包底承担的办法。广告款月度到账比例不得低于广告业务总量的70%,年度结算须达到85%以上。月度达到70%比例的,按实际到账款的70%计算支付业务费;达不到该比例的,扣除部分业务费或不支付业务费;前一个月未达到该比例,但前后几个月累加达到该比例的,可以提取业务费。如与上述收款比例有较大差距的,视作广告承包人单方违约,中心有权与承包人中止合同,并追缴应缴承包款。广告承包人应在经营期满3个月内结算年度广告承包款项。结算时,先结算传媒中心应入账部分,其他未收款项由广告承包人在6个月内结清。呆账、坏账由广告承包人全额承担,并从业务费中冲减。如承包人的原因,未按规定在6个月内结清广告款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承包人的工资。

5.广告客户无力支付广告款,事先经传媒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实物(或消费项目)相抵,并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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