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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校工作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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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学机械工程系党建工作,化学机械工程系分党校(下简称“系党校”)的运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工作规范》及机械工程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系党校直接接受机械工程系党总支和院党委党校的领导,接受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三条      系党校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和党性教育,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我院和我系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我院和我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教育,帮助学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定学员的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培养学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党风正的党员队伍,培养一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稳步推进。

第四条      系党校的主要任务: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承担我院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的指导任务,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与讨论,指导各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五条      系党校的基本目标:把我系党校办成大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基地,办成积极分子的培训基地,办成学生党员的教育基地,办成我系师生理论研究、时事评析、讨论交流的基地,以此为契机加强和推进我系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系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副校长由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系党校党办公室由系各学生党支部书记和系团委书记等人员组成,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确保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八条      系党校工作列入党总支议事日程,每学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系党校培训教学工作,做好分党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九条      按照“周密安排、内容完整、形式多样、保证学时”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计划在报院党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确保各教学环节的到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重大工作向系党总支和院党校请示汇报,在上级部门许可或授权的条件下开展工作;重要事项向分党校教员、分党校学员通报,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第十二条  学员招生制度。参加分党校学习的学员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并经所在团支部(或党支部、其它组织)推荐的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请假、考勤制度。

1、分党校培训实行考勤制度。

2、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应根据要求,集中精力参加全部学习活动,一般不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二次、早退二次者取消学习和考试资格。

3、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前向分党校干事请假。

4、请假获准后,及时由组长登记考勤,并及时补课。

5、培训结束前,各组将考勤情况报送系党校。

第十四条  学习班讨论学习制度。讨论由思想觉悟较高、理论水平较高的党员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

第十五条 主题教育活动制度。在党校开课期间,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通过爱国、优秀党员事迹等不同时期不同主题的电影、讲座和记录片等方式的观看、学习、讨论,达到增强党性和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的目的。

第十六条 作业、笔记、心得或论文、博客交流制度。为保证学习的有效性和质量,学员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还要在结业时上交培训班笔记本,提交一篇学习心得或论文,并在党支部博客上交流留言。

第十七条  结业考试制度。全体学员必须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与平时上课、讨论、交流、党日活动的表现按一定比例计入学员考核成绩。凡考试作弊或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  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员的考勤培训登记表、考勤登记表、考试成绩、办班计划与总结、教学内容、讨论记录、优秀学员、交流材料、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其中有关材料按要求向院党校报送。

第十九条  实行班组长制度。每期学员配备一名高年级党员担任班长,并指定几名学生干部学员当年级或专业班组长,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机械工程系分党校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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