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本 文由 第 一 公 文 网 g o n g w e n . 1 k e j i a n . co m 收 集 整 理 7 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姚氏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为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务部应在知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公司提起诉讼及非诉讼、收到与诉讼及非诉讼有关的文件后 24小时内将
复印件转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姚氏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为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务部应在知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公司提起诉讼及非诉讼、收到与诉讼及非诉讼有关的文件后 24小时内将
复印件转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