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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定期谈话制度
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定期谈话制度
目的:对党员干部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本谈话制度,是我校根据工作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党员干部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1、实行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党员和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2、谈话对象的确定,采取分级谈话,各负其责的制度。
3、谈话的内容
(一)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落实执行上一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三)对纪律检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个人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4、 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区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类谈话两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组织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强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诫勉类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监督。
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围绕第3条所列(一)、(二)、(三)款内容有计划进行。通过谈话,监督各级党组织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6、诫勉类谈话,围绕第3条所列(四)、(五)、(六)款内容,根据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于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纠正意见;构成错误的开展批评,帮助改正错误。从而化解矛盾,保护教职工举报反映问题的积极性,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7、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8、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并签字或盖章。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领导审阅后,由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党党支部负责妥善保管。
9、 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谈话人跟踪督促。谈话了解到的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必要时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