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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盟奖惩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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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盟奖惩办法

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奖惩办法社团联盟主席及社联理事会有权对社联成员的行为做出奖惩。本着“民主,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的原则,依据《xx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奖惩办法》。

第一条

社团联盟学生社团活动奖惩认定由理事会策划部具体负责;社团联盟学生干部奖惩认定由理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及学生干部奖惩认定结果须上报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和策划部对社团联盟理事会及社团联盟主席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及主席汇报,不得隐瞒。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及学生干部违规认定(简介)

一、未按规定出席社联会议,不认真完成社联任务;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止职务处分。对于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二、向理事会提供虚假活动申报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停止活动,或取消活动举办权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规定,越级审批活动;给予取消举办活动资格的处分

四、未经社团联盟宣传部批准,擅自使用或非法占有社联宣传物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社联公共宣传物资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直至停止活动的处分。

五、未经秘书处批准,违规使用社联办公室,给予警告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故意损坏办公室公用物品,扰乱办公室正常使用者,由秘书处取消其办公室使用资格,追究社团负责人相应责任。

六、未经社团联盟及校团委批准,以社团名义私自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停止社团活动处分。对情节严重且经屡次劝告仍不知悔改者,给予强制解散,并追究社团第一责任人及活动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七、其它相关规定(略)

第四条

社团联盟学生社团及学生干部奖励办法

一、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品学兼优,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学校推荐参加校级及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二、对于在校内外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社团;给予重点经费支持,并向学校推荐参加校级及北京市优秀学生社团评选。

三、对于工作表现良好,成绩优秀的学生干部;给予重点培养,并推荐参加校级及北京市学生干部培训选拔。

四、经社联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及相应奖励办法。

第五条

根据社团违规情况,处罚措施大致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取消举办活动资格,有限期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强制解散。

第六条

社联奖惩决定统一由秘书处发布。对于学生干部的处分决定,由秘书处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经当事人签收后视为正式生效。对于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处分通知的情况,于通知发出后的第4个工作日公示通告一周;公示一周后视为通知已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或学生社团如果处罚决定有异议,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之内,向社联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由社联秘书处召集常务理事共同商讨,并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结果。若社团不满意复议结果,可持理事会复议结果通知文件到校团委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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