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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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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纸以外不可预见的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不能直接看到的分项工程。
2、隐蔽工程完工前48小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矿基建科,并准备好相应的验收资料,矿提前24小时通知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
验收。
3、基建部接到发生隐蔽工程的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核实工程量。超过24小时,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实施,其发生费用应予以认可。
4、隐蔽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得虚意增加工程量和扩大隐蔽范围。
5、隐蔽工程方案一经确定,必须及时通知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
6、隐蔽工程处理方案下达后,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上要按施工图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隐蔽工程完成
,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进行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7、对于总承包工程,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得增加投资。
8、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AQ105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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