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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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 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在行进中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思想集中。
3. 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
安监站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4. 矿灯房要对矿灯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严禁无牌发灯或乱发灯。
5. 机关人员下井和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到矿安全信息站点名挂牌,上井后填写“管理干部下井汇报表”并摘牌。
6. 各单位职工下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凡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两小时不到检身室的,队值班人员必须
查明原因,否则汇报矿调度室。
7. 队组跟班人员负责本队组当班职工的上下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队组跟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施工现场。
8. 在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