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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联盟章程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