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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联盟章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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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xx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二连地区的xx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xx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  xx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xx市财xx小区1号楼1单元5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xx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xx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  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  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xx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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