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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定点装卸场所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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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定点装卸场所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在已审核合格的屠宰厂加建该场所选址不再审核。
二、建设: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装卸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在屠宰厂设立装卸场所动物出入场口和动物产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有与装卸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或办公室和休息室;
(七)有待装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动物待宰圈,其规模和数量要与每批次最多装卸数量相适应,最低不能少于6个圈舍;
(八)要有必要的防雨设施和防暑防寒设施;
(九)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即在阴天和晚上要达到多云天气白天的亮度,便于清楚观察动物状态;
(十)装卸区地面、台圈、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十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十二)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十三)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关于定点装卸和集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项检疫、检测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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