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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5:52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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