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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综办机关效能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机关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政务"阳光行动"暨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科室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勤政廉洁、文明服务、务实高效"的原则,对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2、各科室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分工,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3、各科站应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4、各科站的工作职责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开。
二、首问责任制
1、接待群众来访或有关人员来机关办理事务时,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即为市农发办的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当事人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和推诿。
3、首问责任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进行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对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说明情况。
4、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是本办其他科室的,应负责将其引导到承办科室;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不是本办的,应明确告知承办单位及所在位置,不得相互推诿,态度生硬。必要时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5、服务对象电话询问、反映情况的,首问责任人应礼貌、热情、耐心接答。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答复或处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将分管科室或分管人的联系电话告知服务对象;遇到重要情况和急事,应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做好记录,尽可能帮助联系,并报告分管科室或分管领导,必要时协助处理。
6、未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对来人、来电不按本规定接待、处理,态度生硬、工作推诿,甚至有意刁难者,一经查实后,根据情节和性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1、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办公。
2、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业务范围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做到有问必答,遵章办事。
3、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
4、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5、如发生违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
1、凡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对办理工作有明确限时规定的,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职能范围的管理服务事项,不得随意拖延。
2、凡上级机关和领导决定、交办的事项或工作计划中有限时规定的,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限时办结。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确定合理时限,及时办结。
3、各科室应将所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进展情况,同时要督促具体经办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超时限未办结的,要按照原因和性质对承办科室和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超时未办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具体经办人承担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一次性告知制
1、各科室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时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务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暂不受理的理由。
2、一次性告知一般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如需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较多,承办的工作人员要打印出一次性告知单,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3、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六、政务公开制
1、实行工作岗位牌。设立岗位牌,公开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2、实行网络公开。在办公室网络公开单位领导和各科室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的开展情况;采用触摸屏的形式,公开机构和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公示办公室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姓名、职责,以及办事依据和程序。
3、公开张贴项目管理操作程序。制作出农业综合开发整个管理过程的操作流程图,并张贴上墙,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施工招投标、实施与督查、工程监理、县级竣工验收、市级项目验收、资金报账、建后管护、项目档案等10个方面。
4、要求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实行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公示制,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制。
七、绩效考核制
根据《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关干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全办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实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考核内容主要为勤政廉洁状况、文明服务水平、务实高效实绩。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设立绩效考核奖。
八、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度范围。(1)本办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2)市里的有关规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3)市机关效能建设投诉,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的问题。
2、责任追究对象。本办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
3、失职追究及处理。(1)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2)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3)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参照上述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