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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发展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8:18

基层团委掌握和决定。撤销时,应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鉴定,对已具备了团员标准的青年积极分子,可向其原单位的团支部提出发展该同志入团的建议。
第二、援外青年中的团员发展工作。
在援外青年中发展团员,是团组织做好援外青年的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核心作用的一个方面。具体要求是:
(1)因公出国的青年,在国外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如果本人提出入团申请,而且具备了入团条件,应由所在单位的我党、团组织及时吸收入团。(2)援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单位,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应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和青年积极分子队伍,开展团的发展工作和其它工作。(3)在暂无条件建立团总支或基层团委的地方,发展团员可由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委批准。(4)在没有团员的单位,可先由党组织按照团员条件,发展几名团员,然后建立团支部,开展团的工作。(5)团员工作期满回锅,团的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单位的团委(或党委)之间转至团员在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团组织(未建立团委或党委的,由使馆党委帮助传递)。
11、“特殊”青年的入团
所谓“特殊”青年的入团,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个体劳动的青年入团。
从事个体劳动的青年,是我国青年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团组织应当关心这部分青年,于国营、集体单位的青年一视同仁。个体劳动青年户口所在地的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关心个体青年的成长,照顾他们的职业特点,吸收他们参加团的活动。对他们当中思想进步、表现积极,具备了入团条件的青年,应按照团章规定及时吸收入团。
(2)合同工、临时工青年入团。
做合同工、临时工的青年同样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对象。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和就业方式的改革,做合同工、临时工的青年将不断增多。对这部分青年的政治进步、劳动、学习和文化生活,团组织应切实地给予帮助。对那些通过正当手续,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青年,经过考察符合团员标准的,所在单位的团组织应即接收他们入团。
(3)团员自行脱团后重新入团。
团员自行脱团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是极其错误的。自行脱团的团员,如果觉悟有了提高,重新要求入团的话,团组织应该接受其入团申请,但对其所犯错误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考察,确实具备了团员条件,可以重新接收其未团员。手续和一般青年入团相同。
(4)被开除团籍的青年的入团。
对犯了错误被开除团籍的青年,团组织不应歧视他们,而应更好地团结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努力向上。被开除团籍的青年,只要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改正了错误,确实具备了入团条件,团组织可以再接收其入团。
(5)有宗教信仰青年的入团。
共青团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共青团员应该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宗教是一种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的社会意思形态,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两种不同的宇宙观。因此,共青团不能接收宗教信仰的青年,应当进行无神论教育,启发他们的思想觉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事物的能力,对于过去曾信仰宗教,现在却已放弃了宗教信仰的青年,在入团问题上,应与其他青年同样对待。对于少数民族青年的特殊生活习惯,不应与宗教信仰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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