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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6: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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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为加强xx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xx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汽车站、火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武陵山机场南北两端3000米范围内,东西两侧1000米范围内;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区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城东、城南、城西街道全部区域及舟白、正阳街道建成城区。限制燃放区域仅限在限制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时间: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城东、城南、城西、舟白、正阳街道辖区指定燃放地点:金港桥头广场(区法院一侧)、阳光花园广场、体育馆外河堤、河滨南路中段河堤、凉水井广场、嘉华城与民族医院之间的广场、民族风情城广场、银座广场。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等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xx(区安监局)、xx(区供销社)。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