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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整 理 3 人民政府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本县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十五)。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区设3个限制燃放区域:滨江路美味渔馆往东至忠港鲜鱼馆公路外侧人行道、污水处理厂旁忠州广场三期、玉溪二桥西桥头至漕坊沟大桥东桥头公路外。除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外城区的白公路、长河、严颜路、东坡路、北门路、十字街、白桥、鸣玉溪、新桥、州屏路、香山、中博、香怡、郑公、红星、苏家16个社区为禁止燃放区域。
第四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8 年 2 月 15 日(腊月三十日)至 3 月 2日(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 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县城区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产权所有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限放、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巡逻守护。
第六条 城区所在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xx、供销xx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
xx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本县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十五)。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区设3个限制燃放区域:滨江路美味渔馆往东至忠港鲜鱼馆公路外侧人行道、污水处理厂旁忠州广场三期、玉溪二桥西桥头至漕坊沟大桥东桥头公路外。除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外城区的白公路、长河、严颜路、东坡路、北门路、十字街、白桥、鸣玉溪、新桥、州屏路、香山、中博、香怡、郑公、红星、苏家16个社区为禁止燃放区域。
第四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8 年 2 月 15 日(腊月三十日)至 3 月 2日(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 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县城区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产权所有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限放、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巡逻守护。
第六条 城区所在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xx、供销xx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
xx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